辉丰股份8月8日公告,公司董事会秘书韦广权近日收到赵县法院递送的《民事起诉书》。
法院证实第三人辉丰股份违背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,在未召开董事会(股东会或股东大会)的前提下,处理公司重大资产的行为,损害原告作为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股东的利益;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。
案件受理费24.18万元,由原告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、第三人辉丰股份如不服本裁决,可以在起诉书递送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提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明确提出副本,裁决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;也可以在起诉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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